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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10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白某犯开设赌场罪先取保候审后石狮法院判拘役1个月15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8〕1334号。
受理日期:2018年9月18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蔡均钧。
被告人:白*,男,1996年5月18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秀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至21日间,被告人白*伙同白某(另案处理)在石狮市通达集团利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红包群,设定赌博规则、奖惩制度,被告人白*负责发放和抢红包,白某负责兑奖,组织群内成员以“尾数雷”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微信群成员发送红包用于赌博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8040元。被告人白*于2017年4月21日在石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告人白*向公安机关举报陈全涉嫌开设赌场,现陈全已被判刑。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白*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白*供述通过前述行为共获利人民币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白*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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