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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417个有效辩护案例,2021年度第1例有效辩护案例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7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苟天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系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获利455万,卖淫小姐10人以上,法定刑5年以上。苟天某案辩护效果体现在:

1、争取到取保候审。2019102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6日取保候审。

2、争取到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并争取到适用减轻处罚。

3、争取到判缓刑。202118日慈溪市法院判处苟天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苟天某辩护律师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杨振中律师。

被告人苟天*,男,1988310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坪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泰玫好”养生会所休闲部领班。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1028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岳*、宋宏*、徐小*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韦玉*、邹声*、苟天*、黄*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10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温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天*及其辩护人杨振中、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谢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苟天*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苟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杨振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就量刑情节辩护如下:1.被告人苟天*系从犯,且可考虑从犯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被告人苟天*系休闲部的领班,是被指控构成犯罪中职务最低的,其部门只是负责接待来会所的客人,并联系一下安排技师的韦玉*而已;2.被告人苟天*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庭审中,苟天*明确表示,当初去会所时并不知道会所有卖淫行为,是想找一份正经工作,只是在后来工作中才知道会所从事卖淫行为,没有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为了获得报酬养家糊口,继续在会所工作,与本案会所的开设者、卖淫活动的组织者等比较,苟天*的主观恶性小。苟天*所在的休闲部,除其和黄*领班外,其余服务员都作为本案证人。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非法符合刑法谦抑性指控的原则,既然同样的行为,对服务员可以不追刑事责任,那么辩护人认为苟天*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苟天*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4.被告人苟天*有如实供述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5.被告人苟天*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苟天*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岳*、宋宏*、徐小*共同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韦玉*、邹声*、苟天*、黄*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岳*、宋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声*、苟天*、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苟天*、黄*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苟天*、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杨振中、谢挺分别请求对被告人苟天*、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部分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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