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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23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红某犯赌博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黎明村杏明路40弄1号出租房内,召集参赌人员以“四川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15年7月2日晚,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甲赌博现场查获麻将牌一副及头薪120元。被告人李某甲共抽取头薪20000余元,在诉讼期间,该赃款已退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李某乙、曹某、徐某、卿燕敏、卿恋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物证麻将一副及人民币120元、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退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20000元(已暂扣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及赃款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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