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某,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徐某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岑某使用自己的QQ号码27×××48建立一个群名为“白领一族聊天俱乐部”的QQ群,后被告人岑某与其群成员均将该群主要用于发布淫秽视频。2016年1月份,被告人岑某将被告人徐某设置为该群的管理,二人开始共同对群进行管理。至2016年3月1日,该群已发展有成员353人。经查,2016年2月11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岑某与其他群成员在群内共发布疑似淫秽视频文件有63个。经鉴定,上述63个视频文件中有5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岑某在龙湾区天河镇金州路4号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徐某在湖州市吴兴区康山派出所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听的证言、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指定管辖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审视频U盘、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视频、QQ截图、视频截图、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徐某利用QQ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对被告人岑某从轻处罚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岑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还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