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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盗窃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刑事辩护律师聂昭洪律师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6日 1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某犯盗窃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常德市鼎城区。2016年9月3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网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敏佳、李伟、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郭*在台州市吉利豪达员工宿舍21幢108室,趁无人之际,先后三次窃得宿舍内同事袁强挂在床头挎包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40余元。

2016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郭*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马院村麻上选承租的房内,趁麻上选外出上班之际,窃得麻上选放在房内的利郎牌Polo衫1件(价值57元)、利郎牌衬衫1件(价值216元)、Sundance牌裤子1条(价值65元)、Septwolves皮带1根(价值35元)、棕色OWWO牌手机1部(价值120元)。上述赃物均已退还麻上选。

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袁强、麻上选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大部分赃物等从轻情节,与事实相符,其建议对被告人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郭*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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