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指控温亚某犯强奸罪,经历二次开庭辩护后,检察院撤回对温亚某强奸罪的指控,温亚某终获无罪释放。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飞,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界首市,暂住台州市开发区。2016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成兵,浙江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飞犯强奸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问题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当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