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康君某犯非法经营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梅,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梅及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至同年6月6日,被告人康*梅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261弄8号的出租房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将接受的投注转报给他人,并收取报酬。经查,被告人康*梅销售“六合彩”约30期,收受投注额累计5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注情况统计表,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康*梅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