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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沈*、王*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22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权*某犯诈骗罪先取保候审后判缓刑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超(网络昵称“小豪”、“有情”),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网络昵称“晨晨”),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盱眙县。2017年1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网络昵称“红颜”),女,1988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龙岩市。2016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丽英、杨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娜(网络昵称“活活”),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庆市龙凤区。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林平,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网络昵称“财神”),男,1987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庆市龙凤区。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斯安,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亮(网络昵称“老高”),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网络昵称“骑着蜗牛去溜达”),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顺平县。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军,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芳(网络昵称“骑着蜗牛去溜达”,与周*合用),女,1981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顺平县。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帮助,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岚(网络昵称“咨询工作处-样儿”),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壮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彬,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网络昵称“红尘落”),女,1988年4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顺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顺平县,现住顺平县。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网络昵称“丫丫”),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新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河县。2017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网络昵称“情义”),女,1984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萝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萝北县。2017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娟(网络昵称“洛惜”),女,1992年7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玉溪市红塔区。2017年3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娣(网络昵称“新月”),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当涂县。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霞(网络昵称“果粒橙”),女,1991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定兴县。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敬法,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珍(网络昵称“巧儿”),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新北区。2017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伟峰,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娥(网络昵称“洋洋”),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县。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艳(网络昵称“糖心”),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江县。2017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玲玲,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网络昵称“夏沫”),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岳县。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琼琼,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郑*红(网络昵称“若雨”),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鑫,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艳(网络昵称“鱼儿”),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夏津县城区。2017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兵,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媛(网络昵称“安妮”),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怀宁县。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蕊(网络昵称“花开”),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网络昵称“琳儿”),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晨(网络昵称“一月”),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黎城县。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勇(网络昵称“莫言”),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兴化市,现住。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伟(网络昵称“莫言”,与房*勇合用),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兴化市,现住。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网络昵称“青青”),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凌海市。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楠(网络昵称“青涩”),女,1996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红(网络昵称“依依”),女,1987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2017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苑*萍(网络昵称“苹果”),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州市。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网络昵称“欣然”),女,1982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曲阜市。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苓(网络昵称“豆豆”),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曲阜市。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8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超、沈*、王*、王*娜、姜*、赵*亮、周*、高*芳、梁*岚、高*、焦*、付*、行帅、吴*娟、吴*娣、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滕某田、郑*、刘*楠、王**红、苑*萍、康*、孔*苓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滕某田刚生产小孩,被告人行帅因病无法继续审理,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同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同月23日要求恢复审理。同年2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被告人沈*、王*、王*娜、姜*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权*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权*娥是从犯;二、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三、无犯罪前科劣迹;四、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五、有部分退赃情节。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超王*沈*姜*王*娜赵*亮周*高*芳梁*岚高*焦*付*吴*娟吴*娣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康*孔*苓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梁*超数额为2834000余元、沈*王*王*娜姜*数额为1634000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赵*亮数额为197000余元,周*高*芳共同数额为55000余元,梁*岚数额为58000余元,吴*娟数额为198000余元,吴*娣涉案数额为337000余元,郭*霞数额为93000余元,韦*珍数额为85000余元,权*娥数额为60000余元;唐*艳数额为44000余元,雷*数额为35600余元,郑*红数额为35200余元,赵*艳数额为34000余元,康*数额为184000余元,孔*苓数额为104000余元,属数额巨大;高*数额为28000余元,焦*数额为24000余元,付*数额为14000余元,丁*媛数额为27000余元,韩*蕊数额为26000余元,刘*数额为24000余元,靳*晨数额为22000余元,房*勇张*伟共同数额为18000余元,郑*数额为14000余元,刘*楠数额为14000余元,王**红数额为7000余元,苑*萍数额为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上列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超沈*王*王*娜姜*数额500000元以上,量刑在十年以上;被告人赵*亮周*高*芳梁*岚吴*娟吴*娣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康*孔*苓数额3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被告人高*焦*付*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数额30000元以下,量刑在三年以下。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应负的罪责及地位、作用之问题,经查,被告人梁*超沈*王*王*娜姜*经预谋而纠集他人,在本案中起组织作用;被告人赵*亮周*梁*岚高*焦*付*均系外宣人员,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至语音聊天室,被告人高*芳周*纠集,协助其做外宣工作,被告人吴*娟吴*娣康*孔*苓做财务工作,听从组织安排计算提成清单等,康*还兼职接待;被告人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担任接待工作,由组织者提供诈骗套路模板听从组织者安排,又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在实施整个犯罪时相互合作,彼此配合,是直接导致犯罪实现的原因之一。综上分析,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得赃款等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确认被告人梁*超是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被告人沈*王*王*娜姜*是骨干分子,被告人赵*亮周*梁*岚高*焦*付*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芳吴*娟吴*娣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康*孔*苓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列被告人虽然都是从犯,但其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的程度、分赃等亦各有不同,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梁*超自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自愿认罪,有部分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娜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亮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部分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芳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动投案,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部分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娟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娣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霞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权*娥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部分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唐*艳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红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艳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蕊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勇张*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楠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苑*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孔*苓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出个人所得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超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超系自首,请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被告人梁*超归案后首次未如实供述,不是自首,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沈*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沈*有部分退赃情节,自愿认罪,没有前科,请求量刑时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娜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姜*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王*娜是夫妻关系,违法所得一起用的,姜*系坦白,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高*芳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芳系自首,从犯,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芳归案后,首次未如实供述,不是自首,其他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梁*岚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岚系坦白,请求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系坦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焦*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焦*系坦白,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付*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娟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娟系从犯、坦白,吴*娟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娣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娣系从犯、坦白,有部分退赃情节,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霞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霞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坦白,有部分退赃情节,请求从宽处理,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韦*珍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韦*珍主犯有异议,理由:1.被告人韦*珍参与环节担任次要角色;2.参与程度低;3.对诈骗成功与否不起决定作用,参与2个月后自行离开;4.有部分退赃情节,系坦白,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权*娥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权*娥是从犯;二、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三、无犯罪前科劣迹;四、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五、部分退赃情节。综上,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唐*艳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唐*艳不是主犯,仅参与接待,非主管,获利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唐*艳系坦白,已退赃,系初犯,且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定罪不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艳犯罪数额巨大,应予严惩,其他所辩与事实相符,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雷*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已退出赃款3万元,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红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红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坦白,已退赃,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艳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艳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现已怀孕即将分娩,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被告人康*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康*有坦白情节;二、是从犯;三、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孔*苓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孔*苓系自首、从犯,获利少,已退赃,自愿认罪,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周*高*芳梁*岚高*焦*吴*娟吴*娣郭*霞韦*珍权*娥唐*艳雷*郑*红赵*艳丁*媛韩*蕊刘*靳*晨房*勇张*伟郑*刘*楠王**红、苑*萍康*孔*苓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刑事聂昭洪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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