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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1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指控罗丽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10年以上,经辩护,法院认定不系情节特别严重,罗丽某获刑1年4个月,少判刑期9年左右


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甘肃省宕昌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8年3月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花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罗*花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有异议,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7月25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花及其辩护人聂昭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吴某、罗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建立了“樱花之恋资源群”“樱花之恋交流群”等11个微信群,收取群成员代理费、资源费等,吴某从色情网站上下载淫秽视频保存到其百度网盘内,一般每天在“樱花之恋资源群”内发8至9个淫秽视频,后发送视频的链接和密码到群内,供群成员观看、出售,同时定期制作发布一些淫秽小视频供群成员推广宣传。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罗*花经微信昵称为“图图哈”的人介绍缴纳会费后成为“樱花之恋”代理,通过昵称为“香香红苹果”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色情淫秽小视频吸引客户,将在资源群中获取的淫秽视频网盘链接以每部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2018年3月8日,罗*花共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887部,获利700余元。经鉴定,上述887部视频中有849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花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物证手机;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等;证人吴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罗*花的供述和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花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使用微信方式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罗*花的辩护人提出鉴定过程中送检程序不规范以及鉴定人员无资质、人数不符合规定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罗*花时对罗*花进行检查,并对携带的手机进行扣押,制作了笔录、决定书,有罗*花、见证人员、保管人员等的签名,后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以及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确定2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的规定,确定2名同志共同进行作出鉴定,并无不妥之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花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罗*花的辩护人提出罗*花系初犯、无前科、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淫秽小视频时长短、违法所得少,应综合认定犯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罗*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范,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花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罗*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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