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指控陈仁某诈骗2万多元,瓯海法院判处陈仁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福,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8]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福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福以及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陈某福用化名“郑龙”在网上认识被害人崔某。2018年8月18日被害人崔某因贷款需要,经被告人陈某福介绍到温州市瓯海区贷款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从“捷信金融”贷款3万元,被告人陈某福及中介人员共收取提成3500元。贷款后被害人崔某嫌提成太高,欲提前还清贷款,被告人陈某福将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昵称快乐)谎称为“捷信金融”业务员的账号并推送给被害人崔某,被害人崔某向该账号转入人民币共计26500元,被告人陈某福骗得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花销。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福的家属代为退出上述违法所得26500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尹某、潘某、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个人贷款申请书,微信和QQ聊天记录及截图,通话录音光盘,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福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26500元(暂扣于本院)发还给被害人崔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