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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1年01月03日 20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爱某犯销售假药罪,且有前科,先取保候审,后判拘役2个月。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爱华,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上饶市广丰区。2012年因销售假药被查获,后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慈溪市公安局撤销案件。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抓获,同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刘爱华及其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爱华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某号其经营的华园食品店内,销售“硬十天”、“虫草参茸”、“虫草强肾王”等假药,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8月2日公安民警在其店内查获各类伟哥药8盒共80粒。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硬十天”等产品应按假药处理。

被告人刘爱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关于标示“虫草强肾王”等产品按假药论处的认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爱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爱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爱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振中请求对被告人刘爱华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查扣的“虫草强肾王”等药品共计80粒,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爱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禁止被告人刘爱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三、被查扣的“虫草强肾王”等药品共计八十粒(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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