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尹安某犯贩卖毒品罪,龙湾区法院判处尹安某有期徒刑6个月。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妹,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吸食毒品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振中,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妹及委托辩护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尹某妹在获得李某购毒款2400元后,以1600元价格向“阿齐”(身份不明)购买冰毒,并于当日下午在温州市龙湾区附近将冰毒交付给李某,后该冰毒被李某吸食。同年12月2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李某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尹某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人员与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手机,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妹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尹某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