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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提出被告人林某东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东,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乐清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曾宪扬,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东及其辩护人曾宪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0日至2017年11月底12月初,陈某1、姚某(均已判刑)等人建立“葫芦娃”微信赌博群,以所抢红包金额中的数字相加所得的个位数作为点数,以“牛牛”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至少159.951万元。期间,陈某1、姚某等人雇佣张某2(已判刑)等人为群内财务,雇佣李某(已判刑)等人为“发包手”,雇佣被告人林某东和谢某(已判刑)等人为“机器人”。被告人林某东参与期间,该微信赌博群共抽取头薪至少99.9万元,被告人林某东非法获利1.5万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东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东退缴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对账记录、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案谢某、陈某2、张某1、滕林丰、陈某1、张某2、张某3、姚某、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东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赃款,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东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某东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和同案犯之间量刑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林某东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已扣押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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