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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杉、陈某、鄢某龙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23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杉,女,1996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奉新县。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敖金火,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2019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利龙,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鄢某龙,男,1998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分宜县。2019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敏琦、何丽琴,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1996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万载县。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娜,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强某芬,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镇县。2019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朝辉、项登霖,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田,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杉、陈某、鄢某龙、宋某、强某芬、李某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胜、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孙某、王某2、程某、阮某、严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将开发的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推广、培训、客服等,赃款按比例分成,通过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的方式吸引他人注册,后又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再次骗取他人钱财。诱骗被害人缴费1次成为VIP会员,第1次缴培训费人民币99元、118元、159元不等,第2次缴培训费99元、98元不等,推广人员提成55元至75元、培训人员提成10元至20元。该集团骗取上百万人钱财,其中,有台州市椒江区陈某、黄某1等人。

被告人鄢某杉为该集团中的第一次培训人员,时间自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该集团骗取会员费3.0578亿余元,个人分成13.03万元。

被告人陈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时间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该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119亿余元,个人分成9.81万元。

被告人鄢某龙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时间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该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5600亿余元,个人分成7.05万元。

被告人宋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时间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该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0282亿余元,个人分成6.07万元。

被告人强某芬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时间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该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9646亿余元,个人分成5.09万元。

被告人李某田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时间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该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5579亿余元,个人分成1.63万元。

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鄢某杉主动到江西省奉新县赤田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台州市投案;2019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鄢某龙在江西省分宜县宾馆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宋某主动到江西省万载县白良镇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强某芬主动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投案;2019年8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田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强英食品厂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鄢某杉退出赃款10.75万元,陈某退出赃款9.81万元,鄢某龙退出赃款7.05万元,宋某退出赃款6.07万元,强某芬退出赃款5.09万元,李某田退出赃款1.6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鄢某杉的亲属为其退出赃款2.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杉、陈某、鄢某龙、宋某、强某芬、李某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移动电话7部、电脑主机3台、各类银行卡5张及被害人陈某、杨某、段某、黄某1、张某1、毛某、魏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阮某、郑某、王某1、王某2、程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邵某、张某2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手机截图、自动投案经过、抓获经过、电子数据、退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杉、陈某、鄢某龙、宋某、强某芬、李某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鄢某杉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578亿余元,陈某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119亿余元,鄢某龙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600亿余元,宋某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282亿余元,强某芬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646亿余元,李某田参与期间该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579亿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列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被告人鄢某杉、陈某、鄢某龙、宋某、强某芬、李某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但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各有不同,量刑将结合其作用地位、参与时间、获利等考虑。被告人鄢某杉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某龙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强某芬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田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已退出个人所得,予以减轻处罚。上列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杉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鄢某杉从受害人转变为犯罪者,系培训人员,从犯、自首,已退出赃款,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预交罚金,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鄢某龙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鄢某龙系初犯、从犯、坦白,已退出赃款,预交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辩解其误入歧途,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辩称被告人宋某系从犯、初犯、自首,已退出赃款,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强某芬辩称自己系初犯、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强某芬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预交罚金,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田辩解自己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田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预交罚金,请求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有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某、宋某、强某芬、李某田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鄢某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七年八月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鄢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六月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强某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四十二万六千八百元予以追缴,其中二十九万六千五百元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发还,十三万零三百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七部、电脑主机三台、各类银行卡五张,由扣押机关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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