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明,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德聪,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一部刑诉〔20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冶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王小明、蒋德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因其妻与被害人唐某有婚外情而心生怨恨。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号××房××室,与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唐某提出向被告人田某支付5000元,被告人田某索要20000元,被害人唐某拒绝后,被告人田某来到隔壁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相要挟,被害人唐某被迫向被告人田某支付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唐某退还5700元,被害人唐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并对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田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