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提出仲裁时,存在期待用人单位急迫支付的需要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先予执行有一定限制,比如指定的案件类型,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先予执行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能仲裁委主动适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