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处理
应区分一般的“同居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的同居关系是指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其存在和解除都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法院也不会进行处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