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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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处理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8次举报
2020-09-30

同居关系的处理

应区分一般的“同居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的同居关系是指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其存在和解除都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法院也不会进行处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公司之间纠纷、企业风控等业务。吴中律师为北京专职执业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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