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 “头号争议点”。很多人仍停留在旧法认知中,认为 “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是个人财产” 或 “婚后买房必属共同财产”,这两种观点都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这一问题作出了重大调整,产权归属需结合出资方式、有无约定、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首先,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处理。这是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无论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只要在出资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出资或房屋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对应的财产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可。
其次,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房屋可判归出资人子女所有,但可能需补偿另一方。根据新解释第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不再像旧法那样绝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出资父母一辈子积蓄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配偶的家务贡献和婚姻付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再次,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都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资比例、还贷情况、家庭贡献等因素,对出资方予以适当照顾,但不会直接将房屋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
此外,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的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也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除非有相反的书面约定。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若证据充分,该出资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从律师实务角度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产权归属,并保留好所有出资凭证。
吴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