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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了offer后又取消录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作者:吴中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在求职过程中,收到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书(offer)无疑是令人振奋的。然而,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又突然取消录用,这无疑会给求职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那么,公司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offer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虽然offer本身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它通常包含了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求职者接受offer并为此做了必要的准备(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搬迁至新工作地点等)后,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公司发出offer后,求职者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真实有效的,并基于这种合理信赖做了相应的准备。如果公司随后取消录用,且无正当理由,那么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来说,公司取消录用后,求职者可能会面临失业、社保断缴、经济损失等后果。这些后果都是由于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求职者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通常需要根据求职者的薪资标准、失业时间、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求职者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并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来实现。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即合同双方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对方履行合同。因此,求职者通常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求职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并因此导致了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这些证据可能包括offer邮件、聊天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如果求职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要谨慎行事,确保在发出offer前已经完成了必要的背景调查、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公司也应当对已经发出的offer负责,尽量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情况。对于求职者而言,也应当妥善保留与公司的沟通记录、offer邮件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所述,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取消录用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后果。求职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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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