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作为员工入职就必须要签订的合同,由于很多人对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经常会存在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
双方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有可能吃亏,极其容易出现劳动争议,那么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规范合理呢?
我们通过一个公司给员工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加班费的案例来看看。
一、基本案情
黄某原先入职了某公司,岗位为电工。在当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黄某正常工作时间(及标准工时):入职工资标准7000元/月,后续薪资调整以薪资单为准。但黄某实际每周六固定上班,周日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加班。
在黄某工作两年后,公司以黄某提交离职申请未经批准为由,认为黄某构成自离。
于是黄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以及工作两年期间的周末加班费。
后来公司抗辩称,黄某从入职开始就每周上班6天,周六的工资已经包含在其每月7000元的工资中,周六的加班工资公司不应该在行支付。
二、案件争议焦点
黄某从入职开始到离职已经将近2年的时间,均是周六固定上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周六上班期间的工资,在职期间黄某也从未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周六的加班费,是否能认定黄某就公司周六无需支付加班费?
三、案件结果
然而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作间的周末加班费。
四、律师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黄某在职期间每周均是周六固定上班,黄某也从未向公司主张过周六的加班费的问题,但并不影响黄某离职后向公司主张的权利。
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公司对黄某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工作报酬为7000元/月,既然是标准工时,那就说明该7000元并未包含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
而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对于每月7000元的工资已经包括周六的加班工资达成一致意见,遂黄某请求支付周六加班工资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律师建议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善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在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的均是统一的劳动合同,但在实际运用中,特别是用人人数较多的单位,岗位众多、薪资待遇亦千差万别,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用统一的劳动合同,极易出现劳资纠纷。
因此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就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薪资待遇采取差异化对待,以防出现因劳动合同不规范而额外支出不必要的费用。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加班费等法律风险,实际上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费,但员工实际的工资远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类似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或是保留好其他的证据,证明实际的工资标准,以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