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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红山区华拓教育培训中心、郭XX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董菁菁 | 点击:2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李X与被告红山区华拓教育培训中心、郭XX、李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4880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李X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红山区华拓教育培训中心、郭XX、李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4880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李X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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