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责任是有条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作出合情合理的裁决。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第132条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且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观念,因而必须对受害人的损失采取分担的方法予以补救。
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当然,应当侧重考虑的是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赔;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