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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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证构成犯罪吗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56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明确规定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假证这三种行为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经对此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该条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只处罚伪造、变造、买卖者;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处罚伪造者;第三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只处罚伪造、变造者。

这种立法上的区别对待,既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同时也限定了侵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印章以犯罪处理的范围。即对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并限定印章这一个对象。而对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不仅仅只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还包括变造、买卖这两种行为。

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已经对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法定、实定并且明确化为犯罪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买卖双方均构成犯罪,也即购买假证的行为应当入罪;

而对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限定为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对于购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应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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