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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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879人看过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

1、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交通肇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尤其是在夜间或行人稀少的偏远地带,肇事者既是当事人,也是被害人获得及时救治的最直接的帮助者。

实践证明,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只要没有逃逸的,大都能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治,实施帮助。如果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置受害人于不顾,被害人将失去救治机会而丧失生命。

2、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交通肇事逃逸后,有的肇事者抱着饶幸心理,长期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肇事者逃跑期间,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就得不到及时赔偿。

交通肇事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其心理创伤无法得到抚慰,他们往往就会产生报复肇事者或肇事者近亲属以及报复社会的复仇心态,极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有的可能进省赴京上访,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浪费司法资源。交通肇事责任认定对现场保护有更高的要求,肇事者一旦逃逸,将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凡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害方对被告人怀有极大的不满情绪,使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难以调解,有的刑附民案件不得不延长审限,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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