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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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1737人看过


一、主刑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分类

(一)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刑的刑期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附加刑的概述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五、附加刑的分类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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