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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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6人看过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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