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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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应该审查哪些条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68人看过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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