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法人分类中的营利法人。 法人是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创设得为权利义务主体之组织其中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依其目的的不同,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积极的营利并将其所的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其一,此处营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结果。例如,股东设立公司,连续亏损,但仍然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此处所说的“营利”,不是指法人本身营利,而是指法人为其成员营利,仅法人本身营利,如果不将所获得利益分配给成员,而是作为自身积累,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以投资人是否以取得经济上的回报为判断标准的。例如基金会等财团,虽有投资保值增值之盈利,但没有股东出资人,也不可能分配利润,当然属于非营利法人。 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意义在于其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规制不同。两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