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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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67人看过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十九条的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试用期工资有哪些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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