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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实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829人看过


在实践中,当出资不实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主要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就可以确定了:

  1、股东出资不实,不影响其拥有股东资格。

  新公司法实行的是资本认缴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因此,实际缴纳出资并不构成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认缴出资才是构成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补充出资,同时股东出资不实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因此丧失股东资格。

  2、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要求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是无可厚非的。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情:

  (1)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有另外规定。也就说,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只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继承相应的财产。当然了,公司章程没有此限制的,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且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2)股东出资不实的,其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时,要履行充实出资的责任,补充出资,否则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院相应减少其股权、甚至除名等。

  (3)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实,除了补充出资外,还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份额内要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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