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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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542人看过


        起诉离婚,按照法律一般规定应当是原告就被告,即应当在被告住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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