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
目前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D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大多使用铅酸蓄电池,无法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因此无法上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法条:
第六条 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第八条 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在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