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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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欠款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1034人看过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在法院审理工程欠款案件的时候,时常有债权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欠款,一般数额不小,这就会对债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要如何追讨工程欠款呢?本文就如何追讨工程欠款作了总结,仅作参考。

一、确定欠款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等几个概念。

1、发包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合同相对人。

2、转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对工程转包的定义为:建筑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转包人是指从事工程转包的一方当事人。在实践中,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全部工程转包;二是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三是总承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约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是分包单位违反分包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

3、违法分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根据该条规定,违法分包人是指从事了上述违法分包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4、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提到了“施工人”的概念。《合同法》中“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可见,《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不应包括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而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均有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可见“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不同的。

实践中,工程欠款主要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中,以及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起诉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增加欠款追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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