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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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1311人看过


一般而言,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第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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