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四种特殊情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400人看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涉案房产的的收益分配方案,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三、《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四、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