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偿还能力就会变成失信执行人吗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479人看过


1、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标准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清债务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债务人也可证明自己确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法院认定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的标准是:通过查询债务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没有能力偿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只有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的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