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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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孩子改姓名怎么办理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86人看过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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