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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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不辞而别员工的应对策略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801人看过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1. 企业应履行管理职责,催告员工上班

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无故不来上班,如果企业不管不问,则属于管理失职,企业应向员工发送催告函。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向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或者入职登记表中载明的地址)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催告函》,催告其按指定时间返回单位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回的后果。

2. 《催告函》发出后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该企业已建立工会,应将解除通知工会。

3.企业应向员工及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按照员工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并在邮件封面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能否依据约定要求员工赔偿一个月工资?

有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向企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首先,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应获得的报酬,即便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而辞职,企业仍然不能克扣员工的工资。

其次,劳动合同法只允许竞业限制或者服务期这两种情形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一概不得约定违约金,约定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实质是约定违约金,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后,企业应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只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才能向员工主张赔偿。

综上,企业对员工不辞而别的处理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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