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中,经常会碰见二婚的老年人结婚后通常会签订一种协议,比如:一方先去世,另一方能直接居住在这个房屋里直至老死,但是老人刚去世,去世一方的儿女就会把老人撵出去。
新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一亮点真是与时俱进,保障了老年人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法典第367条规定了居住权合同及其应当具备的条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居住权合同主要条款:住宅的位置、居住权期限。具有无偿性。
除了合同还能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二、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发生,居住权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居住权。因为居住权是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无论是合同方式、还是遗嘱方式,都必须登记。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注销登记,将影响房屋权能的全面实现。
三、居住权期限内禁止流转。
民法典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 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