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14人看过

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