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婚姻应具备的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