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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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730人看过

     7月2日晚,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村村北牌楼顶冠坠落致8人遇难,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主体一般会确定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作了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侵权责任

  首先,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定义范围。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其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

  最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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