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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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中受伤的用不用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2426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构成要件是:

1、这项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致人受伤,比如具有身体对抗性的球类活动:篮球、足球、橄榄球,或者蹦极、攀岩、跑酷、潜水这类挑战人类身体极限的活动

2、受害者对这类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意识,但是仍然自愿参加,适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只要其对文体活动可能导致的危险有清晰的认识就行;

3、受害人参加活动,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如果运动员受伤的,其他参与者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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