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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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助别人却造成了损失到底用不用赔偿呢?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2050人看过



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可知,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收取了报酬,应当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并未收取报酬,其注意义务应低于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的意义在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负注意义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亦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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