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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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规定劳务关系的雇员受伤按照过错责任赔偿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9404人看过

一、受雇于个人

个人受雇于个人,《民法典》第1192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

二、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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