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热点是“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一案,引起了媒体的热议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月17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消息称,决定成立调查组,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查明事实真相,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我们将对现事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问题方向包括:
Q1:董某民是否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据徐州官方1月30日通报,杨某侠于1998年6月乞讨时被董某民的父亲董某更收留,此后就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且根据公安机关数据库比对、调查,并未比中亲缘信息也未发现有拐卖行为。笔者猜测,很有可能是董某民父亲见杨某侠在乞讨流浪,将其“收留”在家,而并未花钱将其从人贩子手中买过来,故警方并未以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进行立案侦查。
Q2:董某民为防止“小花梅”发病时殴打老人小孩,用铁链长期将“小花梅”锁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或虐待?
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虐待罪。
1.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假设本案中杨某民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自愿与董某民结婚,则其与董某民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两人互为夫妻,董某民符合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主体条件。如果杨某民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对结婚不能形成清晰、正确的认知,则其与董某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两人自1998年起便共同生活并且一起养育八个孩子,邻里都认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因此,亦可以认定杨某侠与董某民两人互为家庭成员,董某民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2.董某民将杨某侠长期关在屋内,并用铁链拴起来,非法剥夺了杨某侠的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2月10日的官方通报中,未提及董某涉嫌虐待罪,笔者猜测有以下两点原因:1)根据现有的事实及证据,难以认定本案存在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严重虐待行为;2)董某民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拘禁罪和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高于虐待罪,故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侦查。
Q3: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对此您有什么希冀?
奉法者强则国强,政府和司法机关一定要有所作为,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查处力度和刑罚力度。如果法律框架内难以解决问题,可以考虑上升到政治层面,像扫黑、反腐一样去重视拐卖人口罪行。并且要充分调用公权力自行发现问题,切不可等悲剧已然发生再进行干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同时,新闻媒体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发现矛盾问题的第一线,要直面社会丑恶现象,做到敢于调查、敢于报道。此次案件是靠人民群众日夜不停地发声取得的舆论监督成果,但是在此之前并未有多少新闻媒体对此发过声,值得反思。
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法治要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首先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