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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发布者:娄巧玲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需要提供合同、欠条、收发货单、结算单等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比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合同的金额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或者证明原告履行合同有瑕疵,不应当支付货款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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