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娄巧玲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5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某为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巧玲、林遥及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要求被告支付店铺转让费余额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共同经营位于区某市场出租房之“XX”奶茶店。2018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葛某把某市场37号门面转让给张某,付给葛某65500元,在2019年7月1日全部结清”。后被告支付了15500元,5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答辩称:当时是葛某拉着我一起开店,后来他要退出,就把店面转让给我了,所以就有这张《转让协议》。之前说过,如果店面赚钱的话,我就把这个钱给他。可是我亏了,后来我转让给别人的转让费连20000元都不到,现在欠账很多,这个钱我没法给他了。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3日,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葛某把某市场37号门面转让给张某,付给葛某65500元,在2019年7月1日全部结清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155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提出“之前说过,如果店面赚钱的话,我就把这个钱给他”等抗辩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余款5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某支付转让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笔者认为:
与人合伙之前一定要签好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投资比例、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等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光凭朋友之间的信任和创业之初的激情很难抵挡得住经营之中遇到的困难之煎熬。如果确实无法合作了,需要及时作好清算工作,写清散伙协议,可减少纠纷出现,哪怕后期出现纠纷也可降低维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