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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运营车辆的停运损失--委托律师成功获赔

发布者:陆琴林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1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99月,原告李某驾驶小型营运汽车与被告1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1张某为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导致原告李某的车辆损毁严重,后进行维修,因本次事故,原告的车辆停运92天,导致原告产生停运损失。事故发生时,被告1正在工作;被告1系被告2的员工。被告1驾驶的车辆系在被告3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原告委托律师依法起诉被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停营(运)损失等。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有的维修时间甚至很长。对于营运车辆来说,长时间不经营,会存在较大的运营损失。面对这种运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又如何主张。本案的当事人李某就是运营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对于停运损失不愿意赔偿,李某无奈下只好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其商业险不应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条款,上述免赔条款使用黑色加粗字体,与其他字体能够相互区分显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能够证实其就免赔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就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保险合同的范围内赔偿李某的停运损失。

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停运损失。

律师建议:

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收集相关的运营证据、如事故前的车辆里程数、营业额等、停运时长等,计算相应的停业损失。若保险公司确实依法就保险合同中免赔事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内,那么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事故的相对方主张赔偿。


陆琴林律师,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电话:1586240670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