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
致残:以上受伤赔偿额+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残疾后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
致死:以上受伤赔偿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停尸费、运尸费、整容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损失:车辆损失费用、车损鉴定评估费用、停车费、拖车费、其他损失财产(如所载货物损失)
相关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